1.
本件應買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稱1219地號 土地為泰圳路992巷16號房屋之基地,該屋旁另有無門牌鐵皮建築物佔用土 地,另泰圳路992巷10號房屋前方石綿瓦屋頂平房亦有部分占用土地;1221 地號土地為泰圳路992巷16號房屋前方之空地及道路。
2.
trial買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應買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應買範圍之內,應買後應買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 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應買人對其他標的物不 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 先承買權。六、本件僅係應買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應買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 地現況與應買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應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
6.
如有多數人表示意見買受者,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 如不能分別先後,以抽籤之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