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 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 高者得標。
6.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為雜草、雜樹,位於貓里霧罕橋旁,未臨馬路,並位於路燈 75088號旁。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