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
4.
515地號等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瑪僯路71之1號房屋旁之水稻 田,目前為雜草、休耕中。另519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後方之水稻田,519地號土地與 520地號土地相連,另520地號有部分位於上開建物後方鐵皮棚架範圍,另有部分有一傾 倒廢棄磚舍位於門牌號碼瑪僯路72號旁鐵皮屋後方。實際土地位置應經實際鑑界為準,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土地有三七五租約,於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有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其承租人有第一順位之優先承買權,編定為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