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無路可通達,依空照圖所示 目前為雜林竹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仁武區仁福里,屬鄉村聚 落邊緣山坡地地區,現況為雜木竹林,部分建築房屋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 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 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 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