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有房屋數棟trial東勢湖25-1號)、部分空地,據債權人112年10月2日陳報 ,本 件標的上有鐵皮屋三棟,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空地為共有人在上種植 蔬菜;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 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請 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