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查封土地為雜木林,不臨路;債權人代 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
2.
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又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 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 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
3.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4.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 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