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45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河床、部分雜 木林,46地號上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 管契約,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為不規則形,45地號地勢凹陷、46地號地勢 斜坡。45地號本身一部分作為私設巷道,並以私設巷道連接公路,46地號 不接臨道路,出入須經他人土地。另45地號位在過溪水道,雖劃定為農牧 用地,惟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屬水道,供山上之自然流水經過。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拍賣之45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拍賣之46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 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 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45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46地號為山坡地 保育區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