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未臨路,需步行他人土地始能抵達,地上有種植果樹,地形 高低不平,另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34456號拍賣公告記載:部分地上有墳墓坐 落,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查封之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