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12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11-1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以上等 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包括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分甲、乙標,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於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本院亦得撤銷。
6.
本件僅會同地政機關指界,惟拍賣土地面積遼闊、無路可達,且未經鑑界 等程序,投標人(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範圍,拍定後若土地現況 與地政人員指界不同,或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者,應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