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2-2地號土地上有部分 鐵皮屋、芭樂樹及兩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玉井區豐里134-7號及134-9號)坐 落,另依鑑價報告記載,152-2地號為果樹種植、有一建物坐落。復據債務人陳 報,152-2地號因農地使用無法分割,事實上有售出部分土地給同里鄰居,該地 上建物門牌號碼同指界所載,建物所有權人為莊0明及莊0雄,另有售曾0儀部分 土地,並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自用農舍使用執照等件為憑,又鑑價報告編號
2.
8勘估標的物現況照片所示152-2地號土地確實臨路,但該產業道路乃是含於 本標的物面積,另亦有已售提供門牌號碼134-11號住戶進出道路使用,其真實 可耕作面積待丈量等語。又上開地上建物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 權屬及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