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8-3地號土地上種植芭樂、雜樹林、部 分水溝,另依鑑價報告記載,188-3地號有果樹種植、零星竹林、部分為雜草空 地;又據債務人陳報,188-3地號土地含道路用地分為兩部分,僅鑑價報告所附 編號3勘估標的物現況照片箭頭所指方為可耕作面積,另一邊土地已流失沉於溪 溝,該土地扣除流失部分及既成產業道路大概僅餘3/5的面積。又上開地上作物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權屬及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