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陳○○,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 在場有兩位承租人在場略稱,均向建物共有人程秀麟承租一樓作為店面使用,37號為東方美 早餐店,39號為阿九鯊魚羹,各自每月租金為1萬元。另阿九鯊魚(39號)室內一樓無法通往 二樓,須由隔壁東方美早餐店(37號)通往二樓。現場由37號建物通往二樓,2樓有神明桌及 祖先牌位並堆放雜物,牆面及天花板有嚴重壁癌,鋼筋裸露。另依地政人員在場略稱,本件 29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37號房屋之第一層92.08平方公尺應是房屋所有權人自行隔間,並另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號碼39號建物,現場門牌號碼37號及39號建物之總面積與建物登記謄 本所載面積相同。又37號廚房及廁所均為增建。
3.
據民國112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
4.
,屋齡約61.25 年,整體屋況稍差」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拍賣標的1724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 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trial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292號建 物之共有人拍定,系爭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 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又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 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