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林口區嘉寶 二段213地號土地,位於寶斗厝坑電線桿(編號:61-B4257AC82號)東方約 70米處之雜林地。等語。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至現場勘估,112年11月13日 經函復稱本件拍賣標的上有雜草、雜木、零星農作物(檳榔、香蕉等), 部分鋪設產業道路等語。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 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2.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
3.
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本 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為保護區。
4.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區公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經查詢均無申請建 築執照資料可稽。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 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賣。
9.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