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72地號土地均為既成道路,1569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鐵皮屋坐落,部分為磚造圍牆佔用,部分為雜樹、空地雜草;1572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寺廟坐落,部分為金爐、磚造圍牆佔用,部分為空地雜草、雜木。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六、他項權利: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