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均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權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7月21日現場指界稱:25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小坑路14─2號建物之東方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
3.
本件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優先承買權:甲、乙、丙、丁、戊、己、庚標之共有人軍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