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被繼承人母親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4.
531地號土地上,並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79建號),被繼承人母親在場陳稱標的由其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部分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承買,該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仍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79建號建物外)占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9.
拍賣之7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