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金拍 112彰金職土182

彰化縣鹿港鎮鹿崙段25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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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2/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3/8 ~ 2024/06/0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6.8
保證金:
9.4
總坪數:
101.7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01.7 坪
總現值:
71.5 萬
拍後增值:
24.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吳采凌
吳采凌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義諾房產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段17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崙段 25地號,面積 3,989.5 m2,持分 360917/4330998,45.5 萬
2.
彰化縣 鹿港鎮 鹿崙段 220地號,面積 46 m2,持分 3833/45997,1.3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4/1/10,總底價 73萬,保證金 14.6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2拍,2024/1/31,總底價 58.4萬,保證金 11.7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3拍,2024/2/27,總底價 46.8萬,保證金 9.4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25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坐落;220地號土地為道路(鹿草路五段)。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為土地共有人所有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2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22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
4.
2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25地號土地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6.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7.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8.
毗連耕地之現耕權人。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崙段 25地號
3,989.5 m2 × (360917/4330998) × 2,100 元 - 45.5 萬元
= 24.3萬元
2.
彰化縣 鹿港鎮 鹿崙段 220地號
46 m2 × (3833/45997) × 4,400 元 - 1.3 萬元
= 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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