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25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坐落;220地號土地為道路(鹿草路五段)。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為土地共有人所有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2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22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
4.
2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25地號土地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8.
毗連耕地之現耕權人。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