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梧鳳段1090地號土地種植葡萄;
2.
1097地號土地目前為水稻田;1098地號土地上有土堆,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水稻。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為共有人使用。
3.
依本案鑑價報告所載,1090地號土地西南側臨約5米之瑤鳳路三段746巷;
5.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本件
8.
1098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