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梧鳳段688地號土地上有水泥建物(五賢路176號)、部分為空地;69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五賢路192號)及部分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為共有人使用。
4.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
7.
691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