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石門路底山中湖餐廳旁,編號045330電線桿東南方約430公尺處,幾乎快到稜線處下方土地,現場為雜木林,無路可通往。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有民法第426條之
3.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
4.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覆,拍賣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