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上部分房屋(平房)、部分為 檳榔樹及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 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略陡,未臨路。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