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止。)
6.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民國111年8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7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石門區中山路26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 賣範圍內。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1年11月18日函覆稱,1278地號土地依70 建字第2849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保留地。惟查該執照尚無竣工紀錄可稽, 已逾期失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1278地號土地登記地上建物建號共1棟,亦請應買人留意。
1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2.
優先承買權: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
無抵押權登記。 六、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510,000元。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