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10‧16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220地號土地為雜草地,部分有農作物;223號土地為雜草地。惟實際範圍需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收取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法院得撤銷拍定。
9.
依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之記載,
11.
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