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三灣段115─4地號土地上為一工寮,2座祖墳及雜木林;52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2.
112年8月4日債權人具狀陳報不動產現況,115─4地號土地上有祖墳、工寮及雜木林;52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前次拍賣詢問債務人朱添福表示工寮為其家族所有,目前做倉庫之用。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標的未直接臨路,115─4地號土地上為一工寮,2座祖墳及雜木林;52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15─
11.
52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3.
524─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