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4年10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1134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時蔬,部分雜草叢生,部分有一廢棄白色汽車廢置該土地上;
3.
112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4.
1136地號土地為雜草及空地;1135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雜草及空地;1138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菜園及空地;1139地號土地為菜園;114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苑裡鎮中正里6鄰中正76號)。
6.
1139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需藉由鄰地通行。
8.
1140地號土地為少部分建物坐落,其餘多為雜草;1138地號土地為多棟建物坐落。
9.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10.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11.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