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928─2地號土地其上部分道路,其餘為雜樹林;1291地號土地其上係竹林;771─3地號土地為道路;743地號土地其上菜園。
2.
依鑑價報告所示,928─2地號土地主要為雜木雜竹林,部分產業道路使用;1291地號土地主要為竹林(無臨路);771─3地號土地為公眾通行道路;743地號土地現況為菜園。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74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他項權利:無他項權利設定。
7.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