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之指界,112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及墳墓坐落,部分柚子樹,其餘為雜木林及部分道路。
2.
依鑑價報告所示,1129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樹林,部分果園,道路,有建物鐵皮屋及墳墓數門坐落。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依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