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種牧草並有墳墓一座。嗣本件現 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雜草空地,有墳墓坐落。占有之法 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 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