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至11土地均為漁塭地,上有零星工寮,其中編號9至編號11土地上座落有門牌「三寮灣532號」建物(有二棟建物、鐵皮建物及部分空地)。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至
2.
5至11土地為漁塭,有建物、空地及棚架,編號4土地為道路。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到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