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土地上,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 2.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有單獨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 下:
5.
5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 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 (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 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