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697地號為道路,777地號上有多筆建物(中正路28號及無門牌建物)座 落,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六、本件777地號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 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777地號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到院,就777地號有優先承買權。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 買777地號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697地號使用分區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71年5月20日)之住宅區,777 地號使用分區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64年3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
6.
697地號之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 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