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2年8月14日查封及現場會測增建部份(即暫編113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債務人家人稱建物由債務 人與家人居住使用,建物頂樓出租予第三人搭建太陽能設備。地政人員會測後表示,建物前方搭建遮陽棚,後方 搭建鐵皮建物,頂樓搭建太陽能板設備,均與隔壁門牌號碼27號房屋共同使用,與27號房屋無間隔,且共同使用 同一鐵捲門。拍賣之土地上除20建號建物坐落外,尚有三合院(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債權人具狀陳報建物一樓 後方及頂樓與門牌號碼27號房屋相通,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拍定後不點 交。
7.
增建部分即暫編11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 物一併承買。
8.
彰化縣政府函覆本院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縣府已請鄉公所依法查處具報、依法辦理,請投標人注意。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