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2年1月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2388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且臨路,位 於林華高支39分26電桿正前方、2436地號土地為雜草樹林,臨產業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均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之全部標的一 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