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
2.
392地號為雜木 林,無臨路;1202地號有數間建物,部分雜木林。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執行標的 物為共有,僅就債務人之持分執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 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拍賣120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 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1202地號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