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
2.
3土地均未臨 路,其上為雜樹林,編號4土地未臨路,其上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另據鑑定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上部分為雜草、部分為道路,編號2至4土地上為雜 草。上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所有權人及其占有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又拍賣不動產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 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4.
編號1至4土地之占用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該地有優先承買權, 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5.
據臺南市歸仁區公所函稱:拍賣土地均無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 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7.
本件拍賣不動產於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 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擔。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