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196地號土地現況為草地、雜林及水井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無法得知 不動產標的土地上之水井係何人所設置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為何等語。以 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 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 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 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 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 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 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 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 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