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3.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941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99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997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 交通用地、1382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本院參考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71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0938號、台灣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05年度投金職字第12號、111年 度投金職字第91號拍賣公告分別記載:拍賣之941地號土地其上有多棟房 屋座落及部分道路、部分雜木,995地號土地其上為檳榔樹及雜草,997 地號土地為道路,1382地號土地其上有檳榔樹。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 賣土地上之建物、檳榔樹、雜草、為共有人使用、種植,道路部分供公 眾使用,僅就債務人應有部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6.
138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如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7.
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