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138-107地號土地,土地上有本標別拍賣之4325建號暨其增建4325-6棟次建物 及本標別拍賣之5029棟次建物占用,因5029棟次建物占有部分現出租與第三人董○承占有使 用,故拍定後138-107地號土地於5029棟次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4325建號暨其增建4325-6棟次之建物,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經本院查封,且 債務人於106年3月16日提出與第三人簽訂之租賃契約11份均已屆期。債務人於111年10月3日 陳稱4325建號暨其增建4325-6棟次建物之1樓、2樓出租第三人作為辦公室使用,且2樓作為 數家公司之登記址,又4樓隔成5間套房出租與第三人,另5樓亦出租與第三人,至於3樓為債 務人自住,6樓堆放雜物。嗣債務人補充陳報前開建物1樓出租與第三人洪○翔使用,租賃期 間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開始之不定期租賃;該建物2樓出借與第三人夜鷹國際物業有限公 司,借用期間自104年3月31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2樓出借與國曜物業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借用期間自110年3月3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2樓出借與真誠心工程 行,借用期間自106年12月5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2樓出借與和鈞企業有限公 司,借用期間自109年11月10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2樓出借與茗豪企業社,借用期間自109年11月10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2樓出借與福星農產運銷有限公司 (110年11月08日設立),借用期間為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2樓出借與千億企業社,借用 期間自110年1月25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2樓出借與秉潾工程行使用,借用期間 自110年10月12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該建物4樓出租與第三人林○泉使用,租賃期間自 105年5月1日開始之不定期使用借貸,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該建物5樓出租與第三人張○ 福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至112年2月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千元,現為不定 期租賃。因第三人洪○翔、國曜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真誠心工程行、和鈞企業有限公 司、茗豪企業社、福星農產運銷有限公司、千億企業社、張○福均係查封後始占有使用建 物,是前開第三人占有使用部分均應點交,另2樓出借與夜鷹國際物業有限公司部分,因查 封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實際房屋使用者亦為債務人,是出借與夜鷹國際物業有限 公司部分亦應點交。故本標別拍賣之4325建號暨其增建4325-6棟次之建物除4樓及承租人使 用之建物梯間不點交外,其餘樓層原則點交,惟拍定後有法定不點交之事由存在時,則依法 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5029棟次建物,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增與第三人許○瑜,故前開建物現有事 實上處分權人許○瑜,且前開建物現出租與第三人董○承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8 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故拍定後5029棟次建物不點交。
4.
本標別拍賣之4325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4325-6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前 開建物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138-107地號土地上,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38-19地號土 地,前開增建與鄰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4325建號暨其增建4325-6棟次部分面積係 經雲林縣政府排定拆除之違章建築,拍定後4325-6棟次建物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拍定人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注意。
5.
本標別拍賣之5029棟次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138-107地號 土地上,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38-29地號土地,前開建物與鄰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又拍定後5029棟次建物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 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別拍賣之138-107地號土地、4325建號建物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