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依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所稱,現均作為道路使 用。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 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2.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 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 意。
3.
本件係均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5.
本件拍賣全部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 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屬「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屬「交通用地」,該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 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 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 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 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 標人自行注意之。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