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法院 112毅10405七

嘉義縣大埔鄉埔南段613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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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1/24 ~ 2024/04/23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8.8
保證金:
7.8
總坪數:
24.3
坪單價:
1.6萬/坪
持分地坪:
24.3 坪
總現值:
45.9 萬
拍後增值:
7.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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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嘉義縣 大埔鄉 埔南段 613地號,面積 804.9 m2,持分 1/10,38.8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3/11/15,總底價 60.4萬,保證金 12.1萬,坪單價 2.5萬/坪,流標
2拍,2023/12/13,總底價 48.4萬,保證金 9.7萬,坪單價 2萬/坪,流標
3拍,2024/1/17,總底價 38.8萬,保證金 7.8萬,坪單價 1.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本件分10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 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 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為雜草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 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 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 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 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分10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 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 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5.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為雜草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 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6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 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 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1)
1.
嘉義縣 大埔鄉 埔南段 613地號
804.9 m2 × (1/10) × 5,700 元 - 38.8 萬元
= 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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