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既成巷道,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2年12月20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光復都市計劃案之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
3.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