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無人居住,並稱標的無 漏水、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無停車 位,管理費每月7740元,又債務人已積欠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管理費。另據債權人於112年 11月1日具狀陳報,查封當日債務人未到現場,該標的目前無住人且無人使用。又據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11月6日高市警岡分行字第11274672700號函復稱,門牌為「高雄 市岡山區公園西路三段100號3樓」該址就目前可查電腦紀錄與紙本資料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或 有犯罪報案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