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目前為田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民國71年11月3日)都市計劃 案之農業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 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