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經地政指界,為雜林地,819號土地上有放置大型集水水桶,前開物品 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 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於決標前當場提出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 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819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債務人如未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即依甲乙標之順序進行拍賣。且如甲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務(含代扣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則乙、丙標縱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即便先予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