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現為雜樹林,無路可達。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標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
6.
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標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依實體判決為 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