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3.
本標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
4.
本標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