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種植愛玉。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土地上愛玉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標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
8.
本標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