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建物(現場懸掛門牌鹿港鎮中山路198號房屋) 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 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使用分區,編號2土地為鹿港福興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餘土地為商業區。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 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 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上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