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民國112年8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地號1之2土地位於嶺腳 寮104號、104之1號建物(靈巖寺)西北方約990公尺處之土地,現場無路可 達,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3.
地號7之1土地位於嶺腳寮104號、104之1號建 物(靈巖寺)西北方約923公尺處之土地,現場無路可達,使用現況為雜木 林;
4.
地號25之2土地位於嶺腳寮104號、104之1號建物(靈巖寺)西北方 10005公尺處之土地,現場無路可達,使用現況為雜木林。本件標的物之土地 使用分區均為森林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