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112年10月3日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